本報特約評論員王灝軍
  依照刑法的“謙抑性”原則,新增個罪的前提是:案件已無法經由民事或行政調整,只能啟動最後的救濟管道——刑法了。而這個前提,目前恐怕並不存在。由此,披露不公開審理案件信息還沒到入罪門檻。
  12月3日,《刑法修正案(九)(草案)》征求意見截止。就公開披露、報道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信息的行為是否要入罪,多位刑法學家展開激辯。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高銘暄教授認為,新聞報道應有一定自由度,即使報道有誤,只要不是故意製造事端,將其入罪要慎重。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宋英輝教授則表達了相反的意見。他認為不公開審理案件的所有信息都應該是保密的,不應該披露。因此,規定情節惡劣者入罪還是有必要的,但對入罪標準應嚴格限定,既不能放任,也不能打擊面過大。
  在人大審議之前,圍繞修正案的討論越充分越好。多位知名刑法大家就一個個罪展開激辯,是立法博弈走向深入的標誌。“理越辯越明”,立法或修法就怕眾聲齊喑,不服從都吞進了肚子里。這樣的“共識”只怕將來立法案通過了,也會增加執行難度。
  回到“公開披露、報道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信息”是否應該入罪。首先必須指出,並不是“不公開審理案件的所有信息都應該是保密的”,因此都“不應該披露”。刑事訴訟法明確了三類不公開審理的案件範圍,同時明確規定,“宣告判決,一律公開進行。”若是法院的判決都不公開,社會和民眾還怎麼監督?所以,“不公開審理”針對的只是法庭“審理”階段,而不是“不公開審判”。
  其次,一宗案件是否適用“不公開審理”,要到審判階段才由法官確定。而在媒體實踐中,類似對“不公開審理”所涉案件的信息披露,通常發生在案件到達法院之前。法院依法享有審判權,但有什麼權力約束媒體對一宗還未進入審判程序的案件進行報道呢?
  再次,媒體報道涉案新聞,可以滿足民眾知情權、履行社會監督職能。法院不能將“不公開審理”作擴充解釋,並衍生出一宗“個罪”來方便自己,卻損害了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。
  當然,媒體報道同樣不能損害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。一旦違反,訴訟參與人可以選擇民事司法等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。司法行政部門也可以介入調查,並啟動行政追責程序。同時,依照刑法的“謙抑性”原則,新增個罪的前提是:案件已無法經由民事或行政調整,只能啟動最後的救濟管道——刑法了。而這個前提,目前恐怕並不存在。由此,披露不公開審理案件信息還沒到入罪門檻。  (原標題:披露“不公開審理案件”未到入罪門檻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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